成立有限合伙企業(yè)作為持股平臺此法和成立有限公司作為持股平臺邏輯相同,均是員工間接持股,讓利不讓權。成立有限責任持股平臺這種持股平臺的好處就是無論是目標公司還是持股平臺當中始終保持實際控制人對于公司的控制力度,同上述唯一的區(qū)別在于員工并不是直接持股,而是間接持股,對于重要事項的表決控制人仍然享有實際控制權。
1、如何搭建股權激勵員工持股平臺?
很多企業(yè)家會有相同的困惑,其實員工持股遠不止直接持有公司股權一條路。1、直接持股激勵對象直接持有公司股權,在工商局登記注冊,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股東,與大股東的法律地位平等,此法對于員工的激勵效果最好。但是員工直接持股會造成股權過于分散,而且股東退出必將改變公司的股權結構、變更工商登記信息,非常麻煩,如果公司上市,過了禁售期后,容易出現(xiàn)股東離職套現(xiàn)。
一般不采用這種方式,如果為了激勵效果使用此法,而又不想分散決策權,那么可以簽署一份《一致行動人》協(xié)議,2、成立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持股平臺把轉實股的激勵對象放到有限公司持股平臺中,持股平臺持有公司的股份,大股東在這個持股平臺中占一半以上的股份。優(yōu)點是保證了公司決策權的集中,激勵對象退出也不需經(jīng)過公司,只要在持股平臺中變更就可以了,同時也可以避免上市前員工離職,影響上市進程的情況,
缺點是相對于合伙企業(yè),大股東需要出資更多,才能控制有限公司持股平臺。3、成立有限合伙企業(yè)作為持股平臺此法和成立有限公司作為持股平臺邏輯相同,均是員工間接持股,讓利不讓權,優(yōu)點同樣是保證了公司決策權的集中,退出操作不需要經(jīng)過公司,而且大股東只要少量出資,擔任普通合伙人(GP),即可執(zhí)行合伙事務,控制整個持股平臺。
缺點是GP需要對有限合伙企業(yè)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一定的風險,老子·道德經(jīng)中說: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層之臺,起于累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公司的管理與治理,也是從最基礎的制度設計開始,夯實基礎,才能走的更遠。如果你有企業(yè)經(jīng)營方面的困惑,可以向我提問,了解更多信息,可以添加我們的公眾號:匠言咨詢,
2、有的公司搭建有限合伙性質的員工持股平臺,還要再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擔任GP,這樣做有什么好處呢?
有限合伙企業(yè)的合伙人(股東)分為有限合伙人(LP)和普通合伙人(GP),LP根據(jù)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而GP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GP風險比較大,成立有限責任公司作為GP,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根據(jù)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相當于GP的無限連帶責任被轉嫁成了有限責任。雖然理論上有限公司作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yè)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有限公司本身能承擔的責任是有限的,只能以其財產(chǎn)承擔責任,其股東也只需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這樣就很好的規(guī)避了有限合伙企業(yè)中普通合伙人的無限責任,
3、員工持股的常用方式有哪些?
員工持股的方式還是比較多的,簡單說下常見的幾種:第一種:員工直接持股這種持股方式需要注意的是為了保證實際控制人對于公司的控制權的高度集中,務必應當保證股東所持股份至少在67%以上才能夠保證公司的正常運營工作,否則但凡低于67%的,也就意味著員工持股超過三分之一,這種情況下,按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那公司重要事項的表決只要員工不認同的,就可能出現(xiàn)公司重要事項表決無法通過的風險。
第二種:成立有限責任持股平臺這種持股平臺的好處就是無論是目標公司還是持股平臺當中始終保持實際控制人對于公司的控制力度,同上述唯一的區(qū)別在于員工并不是直接持股,而是間接持股,對于重要事項的表決控制人仍然享有實際控制權,第三種:成立有限合伙持股平臺這種模式是現(xiàn)如今可能使用的最多的架構方式,因為按照《合伙企業(yè)法》的規(guī)定,有限合伙企業(yè)當中普通合伙人負責合伙事務的執(zhí)行,而且關于合伙協(xié)議的特殊事先約定比較靈活,大股東作為普通合伙人完全可以實際控制合伙企業(yè)的表決權,而不在乎其所占有限合伙企業(yè)份額多少,這樣既可以保證了實際控制力,也保證了持股平臺的包容性足夠廣泛。